徐明国、汪俊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42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4294号案件名称
徐明国、汪俊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明国;汪俊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4294号原告:徐明国,男,195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义,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俊建,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徐明国诉被告汪俊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徐明国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明国负担。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运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