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白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冰雪新金立滑雪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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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执737号案件名称
新疆白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冰雪新金立滑雪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新疆白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冰雪新金立滑雪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白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陈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冰雪新金立滑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廖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21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020,4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2,604.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阿那尔古丽胡马尔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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