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朋、王心军用益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恢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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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执恢135号案件名称
王心朋、王心军用益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心朋;王心军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5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王心朋,男,汉族,1946年4月12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王心军,男,汉族,1955年生,住郸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心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心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5)郸执字第278-2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协商意愿,2016年3月24日裁定终结(2014)郸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6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心军于2014年在同申请执行人互换的土地上盖了房屋五间两层、东西屋各两间一层,被执行人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将提起再审程序。本院认为,如将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申请执行人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郸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森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赵增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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