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亮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8执8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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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执8863号案件名称
韩先亮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韩先亮;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8执8863号申请执行人:韩先亮,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XXX号XXX室。申请人韩先亮与被申请人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其他等事宜发生争议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21)办字第5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定:一、被申请人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韩先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4,160元。二、对申请人韩先亮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届期,被申请人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韩先亮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嵩审判员 倪 鸿审判员 孙佑正书记员 徐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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