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全、张小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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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执1428号案件名称
王福全、张小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福全;张小足;鹿邑县教育体育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5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全,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张小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鹿邑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振言,职务局长。住所地:鹿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5005917328Y。申请执行人王福全、张小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628民初30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鹿邑县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豫16执监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还款计划:鹿邑县教育体育局在2021年9月13日偿还补偿款150000元,剩余款项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计划;执行费2150元已从执行到位案款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5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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