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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全、张小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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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执1428号
  • 案件名称

    王福全、张小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郸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福全;张小足;鹿邑县教育体育局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5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全,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张小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鹿邑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振言,职务局长。住所地:鹿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5005917328Y。申请执行人王福全、张小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628民初30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鹿邑县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豫16执监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还款计划:鹿邑县教育体育局在2021年9月13日偿还补偿款150000元,剩余款项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计划;执行费2150元已从执行到位案款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5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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