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亚文、李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25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8民终2585号案件名称
叶亚文、李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叶亚文;李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8民终2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亚文,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泉,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上诉人叶亚文因与被上诉人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21)粤0883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亚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泉,被上诉人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亚文上诉请求:一、撤销本案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李文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费用由李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李文出示的叶亚文签字确认的欠据为凭,单凭李文提供所谓“欠据”自己本人填写上的金额,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据,纯属错误。2、2019年2月26日、2020年4月3日的两张“欠据”形成,是李文早有预谋的,事先打印好格式“欠据”金额栏留空白,利用晚上到我家拿出叫我签名,说到时再和我仔结算。当时我出于信任,忽略该“欠据”上金额栏是空白的,就签下名了。万万没想到他回家后在空白金额栏处自己本人添加上大写和小写金额,故意增大数目,以我尚欠其饲料款为由诉至法院。3、一审庭审,叶亚文对李文所提供的二张所谓“欠据”质证,对大写、小写的金额数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欠据”上书写金额数目是李文回家后本人自己书写金额数目,差异大,并没有经双方进行结算确认,不予认可。同时要求李文,提供曾经与叶亚文结算过的任何帐目或由我亲笔签名的具体数据和证据,但李文一直不作出具体说明和抗辩。叶亚文何时何日购买饲料量数,单价、款项、购买饲料流水记录结算的具体数目凭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李文依法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李文只能提供了“欠据”没有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李文在一审法庭上否认两张所谓“欠据”上填写的金额是其本人书写的。时不时说是叶亚文书写金额数目,也有可能是其儿子李振辉书写的,要回家问问。可见,自相矛盾。因此,叶亚文要求法院对该“欠据”上填写的金额数目笔迹进行鉴定。2021年3月15日叶亚文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2021年3月19日收到一审法院驳回笔迹鉴定申请通知书。由此可见,一审主审法官故意偏袒李文明显。5、一审法院仅凭李文提供二张所谓“欠据”和其虚假的陈述,在未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观臆断,认定叶亚文对李文提供“欠据”证据无异议,那刻意歪曲事实,作出枉法判决。恳请二审法院就有关客观事实方面,依法责令李文提供我与其购买饲料的流水记录凭据的原件质证,这是本案的主要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在未查清这一事实便判决我承担偿还货款责任,没有证据。6、李文只是提供两张所谓的“欠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此不能排除李文以经销饲料的惯用技俩手段,用预先打印好格式的“欠据”金额空白栏上自己填写金额增大数目为专门欺骗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对该欠据不能排除是李文移花接木方式,从我在“欠据”签名后,回家自己本人添加增大金额,通过不正当诉讼,勒索当事人钱财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李文辩称,我有追叶亚文还钱的微信录音,叶亚文的上诉理由没有道理,他欠我的钱有欠据,字是他亲笔签的,我同意一审判决。李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叶亚文立即支付尚欠李文的饲料款110283元及违约金(其中饲料款91481元从2019年2月26日起,饲料款18802元从2020年4月3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叶亚文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叶亚文因养殖猪,多次向李文赊购饲料,双方于2019年2月26日结算,确认叶亚文欠李文饲料款91481元,之后,叶亚文又继续向李文赊购饲料,2020年4月3日进行结算,又欠李文18802元。二次结算合计欠款110283元,叶亚文分别于结算当天立下欠据交李文收执,均约定立据后一个月付清,若逾期不付,则从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立据后,叶亚文没有支付过款给李文,李文经催促叶亚文付款无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二是叶亚文是否欠到李文的饲料款110203元。关于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欠据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李文与叶亚文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李文出示的叶亚文签字确认的欠据为凭,故可认定叶亚文、李文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文依约向叶亚文履行了供货义务,叶亚文未能及时清结货款,经李文催要后,叶亚文仍未付清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以及月利率2%的违约金,合法有效。关于叶亚文是否欠到李文的货款110203元的问题,涉案的两张欠据分别明确载明叶亚文欠到李文饲料款91481元和18802元,叶亚文承认欠据上欠款人栏的叶亚文名字是其本人所签,但叶亚文认为具体欠款金额是李文回家后自己添加的,所欠的饲料款未经过确认数量、款项、交付,叶亚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李文必须提供当时所购买饲料流水凭据才能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叶亚文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欠据上签名产生的法律后果,叶亚文亦未提交足以推翻李文主张的证据,对叶亚文的抗辩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李文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限叶亚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文支付饲料款110283元;二、限叶亚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文支付违约金(其中饲料款91481元从2019年2月26日起,饲料款18802元从2020年4月3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83元,由叶亚文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没有新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叶亚文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以及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叶亚文所立案涉两份《欠据》是否有效。叶亚文因向李文赊购饲料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20年4月3日向李文立下两份《欠据》,确认欠到李文货款91481元和18802元。叶亚文虽承认《欠据》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及欠到李文饲料款,但主张在其签名时,《欠据》上的欠款金额是空白的,该金额是李文事后自行填写,与实际不符,并申请对《欠据》上金额是否其本人所填写进行笔迹鉴定。作为一名成年人,叶亚文理应知道其在《欠据》上签名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没有人会在金额为空白的《欠据》上签名并让对方随意填写欠款金额。故叶亚文主张上述主张有违生活常理,且未能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故对案涉两份《欠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笔迹鉴定问题,叶亚文承认两份《欠据》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只要其签名时《欠据》上已填有明确的欠款金额,则无论该金额由谁填写,均视为叶亚文对欠款的确认,故《欠据》金额由谁填写,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及审理结果并没有实际意义,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叶亚文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叶亚文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83元,由叶亚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子 轩审 判 员 刘 芳审 判 员 王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虹 亨书 记 员 邓唐慧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戚桂生与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722执1228号 下一篇 李存新、艾力·买合木提等吾布力·艾依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7民初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