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与刘焕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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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986号案件名称
李伟与刘焕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伟;刘焕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86号原告:李伟,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刘焕民,男,成年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李伟与被告刘焕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8日,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李伟负担。 审判员 黄春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纪续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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