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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7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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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7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帅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780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帅,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执行王帅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辽060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帅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退赔;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帅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辽F×××××号北京牌汽车一台,该车辆下落不明。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辽0602执7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帅名下的辽F×××××号北京牌汽车一台,期限为二年。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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