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建龙、漆海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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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633号案件名称
鄢建龙、漆海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鄢建龙;漆海峰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鄢建龙,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漆海峰,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8006号民事调解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1月18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及负担受理费90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另案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后三年,因该房产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理。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该法院申报债权。本院另案于2020年5月7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后两年,因上述车辆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理。如需续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能耀审判员 魏永强审判员 莫芷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嘉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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