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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森与高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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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42号
  • 案件名称

    胡森与高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胡森;高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胡森,男,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高艺,男,汉族,1987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胡森与被执行人高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21)豫1321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高艺名下宝骏牌豫RBE560号机动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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