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森与高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42号案件名称
胡森与高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森;高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胡森,男,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高艺,男,汉族,1987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胡森与被执行人高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21)豫1321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高艺名下宝骏牌豫RBE560号机动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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