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亦文与上海睿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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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249号案件名称
朱亦文与上海睿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亦文;上海睿珏贸易有限公司;杨艳梅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249号原告:朱亦文,女,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辰、刘心语,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睿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艳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弘,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艳梅,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亦文诉被告上海睿珏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艳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朱亦文负担(已付)。审判员 顾国华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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