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亦文与上海睿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2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249号
  • 案件名称

    朱亦文与上海睿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朱亦文;上海睿珏贸易有限公司;杨艳梅
  • 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249号原告:朱亦文,女,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辰、刘心语,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睿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艳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弘,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艳梅,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亦文诉被告上海睿珏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艳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朱亦文负担(已付)。审判员  顾国华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