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浩鹏、钟铭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8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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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8411号案件名称
梁浩鹏、钟铭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浩鹏;钟铭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8411号申请执行人:梁浩鹏,男性,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钟铭浩,男性,199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梁浩鹏与被执行人钟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3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9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5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因本院对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锡恒执行员 马世卿执行员 梁伟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恒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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