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渠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车成友、谢秀萍等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恢13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恢1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家渠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车成友、谢秀萍等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家渠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车成友;谢秀萍;王永进;段军英;乌鲁木齐市车氏运成养殖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恢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二十四区人民北路君豪·绿园158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8814086U。法定代表人:王长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车成友,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被执行人谢秀萍,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被执行人王永进,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被执行人段军英,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车氏运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碱泉子养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0109068802835J。法定代表人:车成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兵060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车成友、谢秀萍、王永进、段军英、乌鲁木齐车氏运成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兵0601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梦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景艳梅、张建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65号 下一篇 田地飞、王建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3民初1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