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艳梅、张建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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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特365号案件名称
景艳梅、张建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景艳梅;张建平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特365号申请人:景艳梅,女,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张建平,女,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申请人景艳梅与张建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13日,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建平欠景艳梅借款3000元,张建平于2021年9月起至2022年2月止,每月25日前向景艳梅支付500元。二、如张建平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有一期逾期,景艳梅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欠款本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景艳梅与张建平,于2021年9月13日,经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子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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