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973执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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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353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国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国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春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973执1353号东莞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春华: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骏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春华执行一案,(2019)粤1973民特193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2021)粤1973执135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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