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敬涛、于文升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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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391号案件名称
高敬涛、于文升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敬涛;于文升;杜红;夏君成;杜娟;林道臣;王铁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高敬涛,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满族,系个体,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文升,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红,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夏君成,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娟,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道臣,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铁香,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20)辽052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高敬涛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高敬涛与于文升、杜红、夏君成、林道臣、王铁香、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于2021年9月1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2021年4月2日、2021年7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3、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4、向县林业局查询被执行人林权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林产信息。5、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股息、红利信息。6、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3570元,执行费2204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福忱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何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海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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