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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新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4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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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4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新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76330077D。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新泉,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新泉给付案款249658.8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4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新泉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高新泉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3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新泉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新泉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我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的新××××××××轿车登记时间为2007年6月18日,因该车登记时间较长已无处理的价值,本院未进行下一步的处置;被执行人高新泉名下无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253303.89元未能执行;3、经本院现场走访调查,被执行人高新泉不在户籍登记地××××居住;4、本院2021年4月19日已对被执行人高新泉适用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期限无期),2021年6月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期限两年),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景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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