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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31民初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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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民初2072号
  • 案件名称

    谭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谭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31民初2072号原告:谭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王某,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告原系未婚状态,被告原系丧偶状态并育有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双方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重庆市巫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王某辩称,王某所说的属实。我原来一直是未婚的,认识王某后才组成家庭,我们双方在生活期间没有生育小孩,因为我们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也不好,为了一点小事也会争吵,所以我同意和王某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谭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本调解书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绍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维倩书 记 员 蒲永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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