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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邓晓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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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284号
  • 案件名称

    罗文、邓晓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罗文;邓晓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罗文,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住淅川县。被执行人:邓晓鹏,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住淅川县。罗文与邓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6民特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晓鹏自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罗文偿还70000元。因邓晓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罗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二、2021年5月19日、7月02日、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为: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处于轮候状态,财产暂无法处置,无房产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邓晓鹏名下有汽车一辆(豫R×××××,荣威牌K33)。已查封,因属于多次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三、2021年5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走访村委会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解,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曹 斐审判员 李 卓审判员 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泳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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