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终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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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终1103号案件名称
张琳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4民终1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琳,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常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献霖,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奉贤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因无法负担相关费用,一审法院不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一审法院所载欠款金额不明确。3.上诉人系因疫情生意失败而欠款,被上诉人提供的还款方案超出上诉人的还款能力。被上诉人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发表书面意见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程序合法。涉案信用卡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具有相应合同依据。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琳归还浦发银行奉贤支行截止2020年12月5日的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5,801.81元,支付利息9,533.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665.3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59.77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6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一审庭审中,浦发银行奉贤支行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张琳归还浦发银行奉贤支行截至2021年2月17日的欠款本金95,501.81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张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截至2021年2月1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5,501.81元;二、张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张琳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称一审不应视其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一审中上诉人存在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故该项上诉理由缺乏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难以采纳。上诉人又称一审法院所载金额不明确,但一审判决中对应还本金金额及相应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均已进行明确,故该项上诉理由亦难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还称其欠缺还款能力,但欠缺还款能力并非其未按约还款的法定或约定理由,故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难以采信。综上,张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上诉人张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 荃法官助理 楼雨薇书 记 员 唐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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