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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卢婷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538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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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538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卢婷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卢婷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53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6号。法定代表人:梁卫华。被执行人:卢婷敏,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卢婷敏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2072执5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劲恒执行员  吴锦阳执行员  冯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 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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