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权与张乃卫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特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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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特119号案件名称
吴忠权与张乃卫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乃卫;吴忠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特119号申请人:吴忠权,男,1969年,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张乃卫,男,1966年,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忠权、张乃卫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于2021年8月18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乃卫归还吴忠权借款61000元。2022年9月1日归还20000元;2023年9月1日归还20000元;2024年9月1日归还21000元。二、双方就此事以后再无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忠全与申请人张乃卫于2021年8月18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阙宏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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