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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丰懿泉日用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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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735号
  • 案件名称

    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丰懿泉日用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丰懿泉日用百货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735号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崔晓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丰懿泉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涛。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丰懿泉日用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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