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斯琴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保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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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保964号案件名称
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斯琴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斯琴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701执保964号 申请人: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北京路3号小区1号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彭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乌·斯琴,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人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乌·斯琴物业纠纷一案,申请人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乌·斯琴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2064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斯琴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2064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莫日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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