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杰、张晓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3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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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3000号案件名称
李仁杰、张晓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仁杰;张晓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3000号原告:李仁杰,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张晓艳,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李仁杰与张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仁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仁杰负担。审判员 张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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