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童童、陈永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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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712号案件名称
刘童童、陈永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童童;陈永春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712号原告:刘童童,男,1993年2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陈永春,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刘童童与被告陈永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童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童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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