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2民初6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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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02民初6588号案件名称
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金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2民初6588号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银丽,任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317304563B。被告:王金梅,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八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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