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敬超、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异188号
  • 案件名称

    敬超、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敬超;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88号异议人(案外人):敬超,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北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陶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新城区库尉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何仕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敬超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202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敬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敬超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敬超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来永存审判员    王俊莲审判员    蒋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浩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