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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吉刚、刘彦斌等李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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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039号
  • 案件名称

    甘吉刚、刘彦斌等李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甘吉刚;刘彦斌;李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甘吉刚,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刘彦斌,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李延,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即甘吉刚与刘彦斌、李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刘彦斌已向甘吉刚履行案款18000元,剩余案款2000元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甘吉刚于2021年9月15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203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排瑞东·吐尔逊书记员    马彦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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