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吉刚、刘彦斌等李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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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039号案件名称
甘吉刚、刘彦斌等李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甘吉刚;刘彦斌;李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甘吉刚,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刘彦斌,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李延,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即甘吉刚与刘彦斌、李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刘彦斌已向甘吉刚履行案款18000元,剩余案款2000元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甘吉刚于2021年9月15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203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排瑞东·吐尔逊书记员 马彦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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