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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9执57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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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执57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9执5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24号九都.尚品A幢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67870218C。法定代表人:闻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韦棚,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9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棚支付案款72252.59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韦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韦棚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韦棚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韦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到被执行人韦棚户籍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重庆市南川区XXXXX工作且有工资收入,本院提取了相关收入100000元。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韦棚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72252.59元及相关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韦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韦棚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9执5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新审  判  员    周  峰审  判  员    张信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鑫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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