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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式华、高成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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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380号
  • 案件名称

    牟式华、高成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牟式华;高成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式华,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成蓉,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牟式华因与被上诉人高成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牟式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牟式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冀俊齐审判员    徐建如审判员    李玉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阿曼古丽·牙生书记员    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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