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式华、高成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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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380号案件名称
牟式华、高成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牟式华;高成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式华,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成蓉,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牟式华因与被上诉人高成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牟式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牟式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冀俊齐审判员 徐建如审判员 李玉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阿曼古丽·牙生书记员 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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