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海、永州市鑫海混泥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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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22号案件名称
唐德海、永州市鑫海混泥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德海;永州市鑫海混泥土有限公司;张钜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22号申请人:唐德海,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永州市鑫海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棉花塘村。法定代表人:张钜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钜桥,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唐德海与被申请人永州市鑫海混泥土有限公司、张钜桥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44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44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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