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吴钢桥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1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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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185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伟、吴钢桥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伟;吴钢桥;杨春喜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申请执行人:吴钢桥,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杨春喜,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伟、吴钢桥与被执行人杨春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2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春喜确认欠付原告高伟与原告吴钢桥运费300000元,此款被告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高伟与原告吴钢桥42000元,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高伟与原告吴钢桥42000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高伟与原告吴钢桥42000元,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高伟与原告吴钢桥42000元,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高伟与原告吴钢桥42000元,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高伟与原告吴钢桥42000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高伟与原告吴钢桥42000元,剩余6000元,被告于2021年12月1日前付清;二、原告高伟与原告吴钢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高伟与原告吴钢桥自愿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21年6月1日立案,6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不动产、证券登记信息,有汽车两辆已经进行了查封,并且将续行查封的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月1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代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8月3日、8月19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9月9日本院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祥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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