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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德芬、曹洋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204财保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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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4财保58号
  • 案件名称

    董德芬、曹洋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董德芬;曹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4财保58号申请人:董德芬,女,1973年8月5日出生,住铁岭市清河区。被申请人:曹洋,女,1980年8月6日出生,住铁岭市清河区。申请人董德芬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洋工资,保全金额1.086万元。申请人董德芬自愿以其在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086万元(账号为62×××6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曹洋工资,保全金额1.086万元,保全期限1年;二、冻结申请人董德芬在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086万元(账号为62×××67)。案件申请费129元,由申请人董德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淑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任彤彤书 记 员 周 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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