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苹、吴焕杰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琼9006民初3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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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琼9006民初3260号案件名称
郑金苹、吴焕杰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万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金苹;吴焕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琼9006民初3260号 原告:郑金苹,女,1960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住该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杰宏,男,海口市龙华区龙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焕杰,男,1972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现住该队。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银通国际中心**。 负责人:赖运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青桃,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郑金苹与被告吴焕杰、中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金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金苹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郑金苹负担。 审判长卓琼川 人民陪审员陈雄德 人民陪审员文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魏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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