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与薛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特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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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特121号案件名称
张辉与薛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薛强;张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特121号申请人:张辉,男,1988年,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薛强,男,1990年,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辉、薛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于2021年8月17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薛强于2021年9月8日前归还张辉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双方就此事以后再无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辉与申请人薛强2021年8月17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阙宏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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