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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与薛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特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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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特121号
  • 案件名称

    张辉与薛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薛强;张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特121号申请人:张辉,男,1988年,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薛强,男,1990年,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辉、薛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于2021年8月17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薛强于2021年9月8日前归还张辉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从2021年5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双方就此事以后再无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辉与申请人薛强2021年8月17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阙宏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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