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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张春勇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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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3061号
  • 案件名称

    林益、张春勇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林益;张春勇;蒋凤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林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张春勇,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蒋凤华,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林益被执行人张春勇、蒋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5700.6元及利息,执行费7036元。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06执3061号林益与张春勇、蒋凤华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曼审判员 康 健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艾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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