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张春勇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0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3061号案件名称
林益、张春勇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林益;张春勇;蒋凤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林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张春勇,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蒋凤华,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林益被执行人张春勇、蒋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5700.6元及利息,执行费7036元。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06执3061号林益与张春勇、蒋凤华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曼审判员 康 健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艾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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