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科立干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涎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24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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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民初24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波科立干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涎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象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宁波科立干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涎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245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对原告宁波科立干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涎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225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225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中案号“(2021)浙0225民初1164号”补正为“(2021)浙0225民初2458号”。 审判员陈文晖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甘方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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