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景民、申衍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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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494号案件名称
马景民、申衍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景民;申衍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马景民,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申衍磊,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申请执行人马景民与被执行人申衍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6民初326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申衍磊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景民还欠款18040元。因被执行人申衍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景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申衍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告知书有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已执行到位1450元。二、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7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5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因其不是投保人,暂无法执行。三、2021年3月24日,本院经在延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3月24日,本院经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延津县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五、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延津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8040元,实际执行到位1450元,尚余1659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天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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