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龙、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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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625号案件名称
刘金龙、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金龙;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62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687466228B,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与被执行人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462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112执462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永克执行员 陈 奇执行员 李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洪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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