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锋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67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6702号案件名称
孟令锋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孟令锋;熊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6702号申请执行人熊浩,男,199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孟令锋,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熊浩与孟令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45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止日2022年8月24日,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50525.00元不含利息。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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