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3民初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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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3民初1560号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宕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3民初1560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2,男,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工作人员的释法明理,被告李某2已向原告李某1付清了欠款,现原告李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祁玉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朋兵书记员 陈东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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