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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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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505号
  • 案件名称

    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0124工会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3-3号楼银龙大厦8层6号。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传唤无果;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贺亚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张永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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