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福众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豫07司惩复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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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司惩复13号案件名称
河南福众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南福众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豫07司惩复13号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河南福众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榆东路与纬六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郭进川。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该公司员工。复议申请人河南福众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众公司)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1)豫0702执司惩6号罚款决定(以下简称原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福众公司复议请求:撤销该罚款决定。事实与理由: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执行法院向福众公司送达的(2019)豫0702执1701-4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2019)豫0702执170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因福众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赛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赛诺重工)之间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且纠纷仍未解决,租赁期限也未届满,赛诺重工对福众公司不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更不存在应得款项6875520元。福众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已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福众公司与赛诺重工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源于2019年5月15日双方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020年5月30日赛诺重工向福众公司送达了《解除租赁合同告知函》,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福众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之前搬迁完毕。针对赛诺重工的《解除租赁合同告知函》,福众公司复函明确表示了异议,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福众公司无法协助执行,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的罚款决定不当。本院查明:长垣县建通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建通公司)与赛诺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执行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豫07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判令赛诺公司支付建通公司欠款6750000元并驳回建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建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702执1701号。执行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19)豫0702执1701-4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福众公司向建通公司履行对赛诺公司到期债务6875520元。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19)豫0702执170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划拨赛诺公司在福众公司处的应得款项6875520元。福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其与赛诺公司不存在到期债权为由向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立案审查后作出(2021)豫070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以该事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驳回了福众公司的异议申请。2021年8月13日执行法院以福众公司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作出(2021)豫0702执司惩6号决定书:对福众公司罚款500000元,限于收到该决定书3日内交纳。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本案中福众公司收到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后在期限内对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停止对其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有异议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仍以福众公司不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协助义务为由予以罚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福众公司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决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执司惩6号罚款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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