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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广生、王心灵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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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291号
  • 案件名称

    阚广生、王心灵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阚广生;王心灵;韩礼超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291号申请执行人:阚广生,男,1981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王心灵,女,1982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韩礼超,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执行阚广生、王心灵与韩礼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经被查封,未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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