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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1、阮某2等阮某3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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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671号
  • 案件名称

    阮某1、阮某2等阮某3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精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阮某1;阮某2;阮某3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671号原告:阮某1,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原告:阮某2,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阮某3,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1、阮某2诉被告阮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1、阮某2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1、阮某2以漏列原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阮某1、阮某2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阮某1、阮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原告阮某1。        审判员    杨耕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亚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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