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1、阮某2等阮某3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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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671号案件名称
阮某1、阮某2等阮某3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精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阮某1;阮某2;阮某3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671号原告:阮某1,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原告:阮某2,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阮某3,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1、阮某2诉被告阮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1、阮某2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1、阮某2以漏列原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阮某1、阮某2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阮某1、阮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原告阮某1。 审判员 杨耕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亚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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