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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惠、梁进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恢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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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恢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洪惠、梁进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洪惠;梁进武;沈广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恢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惠,女,1976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梁进武,男,1968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沈广坚,女,1969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本院在执行李洪惠与梁进武、沈广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梁进武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间推送到淘宝网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因该车库有抵押借款,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未实现的债权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巫商林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珏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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