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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灵、王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5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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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5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盛灵、王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夏蕾;盛灵;王吉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51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夏蕾,女,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季乐村火烧徐家宅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朝辉,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盛灵,男,198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王吉,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双,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夏蕾与被申请人盛灵、王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盛灵、王吉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佳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以自己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佳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夏蕾以被申请人盛灵、王吉已支付申请人夏蕾415000元,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关于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夏蕾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佳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盛灵、王吉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佳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忠新法官助理 潘 冬书 记 员 潘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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