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赵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恢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恢202号案件名称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赵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赵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法定代表人:沈卫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1栋11层1-11-B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卫利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金镇照金村。 法定代表人:侯世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明,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89号4-5号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赵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乌仲调字第011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赵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执案号为(2021)新01执10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赵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2021)新01执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赵明名下登记有保险公司保单,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赵明名下保险公司保单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明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4726593.0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明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明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艾比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某、河北****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732号 下一篇 盛灵、王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51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