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人民政府与拜泉县文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黑0231执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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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黑0231执492号案件名称
拜泉县人民政府与拜泉县文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拜泉县人民政府;拜泉县文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23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南门路东。法定代表人:荣军,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邹德忱,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拜泉县财政局四级调研员,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拜泉县文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人民路北四道街路东。法定代表人:代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林,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拜泉县拜泉镇金茂府小区7号楼1单元11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拜泉县文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继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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